3.重庆养老院部分的建筑层数、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5.3.1A条的规定;
4.重庆养老院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,防火分隔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6.2.2条的规定。
5.当重庆养老院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、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、半地下时,应设置在地下一层,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。
6.重庆养老院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、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,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