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消防二次改造-营业厅、展览厅的平面布置要求
建筑物要符合消防规定的平面布置要求,对于营业厅、展览厅要符合以下规定:
1、营业厅、展览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;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、展览厅只能布置在首层或二层,设置在四级耐火建筑内时,只能布置在首层;
2、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、展览厅不得经营、储存和展示甲、乙类火宅危险性物品;
3、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㎡时,采用无门、窗、洞口的防火墙、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,面积不大于20000㎡的区域。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,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敞开空间、防火隔间、避难走道、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