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改造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
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危险级、中危险级(Ⅰ级Ⅱ级)、严重危险级(Ⅰ级、Ⅱ级)和仓库危险级(Ⅰ级、Ⅱ级、Ⅲ级)。
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合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:
1、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;
2、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;
3、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。
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,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;
2、湿式系统、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,预作用系统、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、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,报警后自动启动;
3、作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,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;
4、喷头洒水是,应均匀分布,且不应受阻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