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消防工程整改-排烟系统设计
1.1
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、平面布局等因素,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。
1.2
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。
1.3
建筑的中庭、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3.1
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。
1.3.2
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。
1.3.3
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,回廊可不设,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;
2)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,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。
4)
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、防火玻璃隔墙、防火卷帘时,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。
5)
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.6.5条的规定。
6)
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.6节规定,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。
1.4
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,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,尚应按本标准第4.4.14条~第4.4.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:
1
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(仓库);
2
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、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;
3
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、娱乐、放映、游艺场所;
4
商店建筑、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;
5
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。
注:当符合本标准第4.4.17条规定的场所时,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(窗)替代作固定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