灭火器的配置
1 一般规定
1.
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。
1.2
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。
1.3
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,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;每增加100m2时,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。
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
2.1
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.2.1的规定。
2.2
B、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.2.2的规定。
2.3
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、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。
2.4
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(或B类)火灾的规定。